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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工业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改提质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附政策解读)

2022-05-23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工业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改
提质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工信规〔2022〕8号

各市、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工业企业扩大投资、技改提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支持工业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改提质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支持工业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改提质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企业扩大投资、技改提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工业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改提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改提质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并组织申报单位做好绩效评估。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审核下达、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报单位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性和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奖补对象、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对先进制造业、油气开采(指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试行)》的制造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投资数据以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为准,下同)的企业,按照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项目年度实际完成投资使用银行贷款,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贴息,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奖补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

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超10亿元(含)的,每家企业每年奖补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七条   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支持方向,技术升级改造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照一年期融资租赁费50%给予最高1000万元技改补贴。

第八条  对入选工业强基工程等国家高精尖端制造强国计划并成功实施成果转化的实体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国家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工厂等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工业互联网应用优秀案例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奖补采取事后奖补方式,自2023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补。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

(二)项目在海南省内实施,并纳入海南省统计。

(三)申报项目申报奖补年度未获得其他同类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且中央、省和市县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四)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满足条件的企业申报。

(二)审核评审。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初审意见后,提交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核查申报单位提交证明材料情况,组织开展评审,拟定奖补的企业和资金额度。

申请入选工业强基工程等国家高精尖端制造强国计划奖励,申请获得国家和省级示范试点奖励的企业,无需经过评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拟定奖补企业和资金额度。

(三)结果公示。拟奖补企业和资金额度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以及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奖补资金。

项目的申报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公示、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使用奖补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不得申请海南省支持工业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改提质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资金奖补起始时间认定和测算从2022年1月1日起。